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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的总督和巡抚有多大的兵权?

2019-02-12 17:52:42 作者:奇闻录

  总督直接掌管的部队称为督标,相应的巡抚的部队称为抚标,这部分部队由总督或巡抚直接调配,但调动部队应通知中央的兵部或军机处,否则可能遭到弹劾。其将领由兵部任命,但总督巡抚也可直接任命,并报兵部备案。

  各省的其他部队还包括有将军管理的驻防八旗,这部分军队督抚调动不了。部分专业部队,比如漕运、巡盐、河道等等部队,有各自领导管理,各省督抚通常也动不了。其他绿营兵有本省提督管辖,除直属提标以外,以下还有总兵、副将、参将、游击、都司、守备、把总等等各级军官,层层管理。提督受兵部和总督双重领导,在地方军队的指挥系统中属于总督的下属,但其任命通常由军机处直接任命,总督对提督只有参劾权,没有任免权。清政府把提督作为对总督的地方兵权的一种牵制。提督以下各级将领,高级将领如总兵、副将由中央任命,中低级将领由总督提名,中央批准。

  到了清末,绿营形同虚设,地方上基本靠湘、淮等私兵系统维持。督标抚标自然是督抚的亲兵,其调动、人事任免等权利基本由督抚掌握,中央基本失去对其控制的能力。提督多与总督巡抚有密切联系,否则就会被督抚欺凌弹劾,难以任职,而中央不敢得罪督抚,因此督抚对提督以下军官的控制权大大增强,各级军官与督抚逐步形成依附关系,其调动任免虽然形式上依然由中央控制,但中央基本上要遵循督抚的意图,双方虽有摩擦,但总的形势是兵权逐步下移。

  总的来说,总督的兵权在清中前期较大,但受到的制约也很多。虽然中央给予了总督很大的临时决定权,但同时也设置了将军、巡抚、提督等等对总督的军权加以制约,而且军官的任免权被牢牢地控制在中央手中,因此总督调兵遣将并不能随心所欲,而是要受控于中央。到了清朝末期,总督对军队的控制权逐步增强,各省部队逐步变为督抚的私兵,督抚也逐步成为各地的军阀前身。

  要注意的是,清末时期,总督和巡抚之间的关系有所调整,在清朝中前期,总督偏重军政,巡抚偏重民政,巡抚并非提督的上司,总督对所辖各省军队均有控制权,而巡抚在此方面则远远不如总督。但清末时期,总督在驻在省的军权迅速增强的同时,逐步失去了其所辖其他省的军队调度权,比如湖广总督,其对湖北军队有直接管辖调度权,但对湖南军队基本不能加以指挥调动,湖南的军队由湖南巡抚控制。也就是说,在没有总督驻在的省份,巡抚对军队的控制与总督一样,巡抚由偏重民政变为军民共重,督抚之间的差异基本消失。

  《清史稿·职官三》:“总督,从一品。掌釐治军民,综制文武,察举官吏,修饬封疆。标下有副将、参将等官。巡抚,从二品。掌宣布德意,抚安齐民,修明政刑,兴革利弊,考覈群吏,会总督以诏废置。标下有参将、游击等官。”

  《清史稿·职官四》:“副将,从二品。为提、镇分守险汛曰提标,为总督综理军务曰督标中军,将军标、河标、漕标亦如之。参将,正三品。游击,初制正三品。顺治十年改从。掌防汛军政,充各镇中军官。”

 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的是督抚制。当时全国划分为23个省,每个省设一名巡抚,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。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,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,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。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,侧重军事,巡抚只管一省,侧重民政。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,分别为直隶、两江、闽浙、两湖、陕甘、四川、两广、云贵总督。这就不难看出浙江事实上是归闽浙总督管的。李沛诚所著《中国历代改革者》一书中专门介绍两江总督管辖的是: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。

  总督和巡抚合称“督抚”,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。那时,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,有两种头衔,全称分别是“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”和“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”,前者就是总督,后者就是巡抚,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。

  清朝时,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。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,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。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,总揽一省的军事、吏治、刑狱等事。鸦片战争前,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。8总督为:直隶、陕西、甘肃、浙江、湖南、湖北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福建、江西。东北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。直隶、四川两省只设总督,不设巡抚。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,由陕甘总督兼任。公元1884年,建新疆省,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,驻乌鲁木齐。公元1885年,台湾建省,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,驻台北,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。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。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。

  附:清朝官制

 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,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,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,为加强中央集权,削弱、分化大臣权利,以防权臣篡位,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。

  内阁: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、中书省等机构,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,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。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,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,即宰相的别称,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,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,统称大军机,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,又称小军机。

  中央行政机构:

 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,设六部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,各部长官(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、侍郎等)称堂官,部下属各司的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。

 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:大理寺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太仆寺、鸿胪寺、国子监、钦天监、翰林院、太医院、理藩院、宗人府、詹事府、内务府。

  军事系统:

 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。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,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,由侍卫处(领侍卫府)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,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,权位尤重。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、前锋营、护军营、步兵营、健锐营、火器营、神机营、虎枪营、善扑营等。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;前锋营、护军营、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;健锐营、火器营、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,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;虎枪营专任扈从、围猎等,设总统管辖;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。

 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,视情况不同设将军、都统、副都统、城守尉、防守尉等官。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,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。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,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。

  绿营即汉兵,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,归步军统领管辖。绿营的建制分标、协、营、汛几级,标又分为督标、抚标、提标、镇标、军标、河标、漕标等,分别由总督、巡抚、提督、总兵、八旗驻防将军、河道总督、漕运总督统率。督标、抚标、军标、河标、漕标都是兼辖,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、镇标,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,总兵略低于提督。总兵以下,副将所属为协,参将、游击、都司、守备所属为营,千总、把总、外委所属为汛。

  行宪机构:

 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,左都御史、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,右都御史、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、巡抚的加衔。

  地方行政:

  清沿袭明制,大致分省、府、县三级,总督、巡抚为掌握行政、军事、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,布政、按察两使为督、抚的属官。与督、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,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;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,其权力不能与督、抚相比的。省以下有道的设置,道为监察区性质,不算正式行政区。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,兼兵备衔,另有一些不属布政、按察二司的道,如海关道、管河道、督粮道、盐法道等。省以下为府,设知府、同知、通判等官,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,设同知、通判。府以下为县,设知县、县丞、主簿等官,与县平行的为散厅,设置同直隶厅。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,即土司,一般分为两种: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,如宣慰司、宣抚司、安抚司、招讨司、长官司等,长官为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等;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,也设府、县等,官员称土知府、土知县,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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